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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关于调整慢性肾功能和高血压准入特定病种门诊诊断标准的通知

    信息发布者:关金汉
    2017-12-14 23:46:50   转载
    发布日期:2015-07-09 09:08信息来源:肇庆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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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

    肇人社函〔2014538

    关于调整慢性肾功能不全(尿毒症期)和高血压(ΙΙ期以上含ΙΙ期)准入特定病种门诊诊断标准的通知

     

    各县(市、区)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、肇庆高新区劳动保障局,市社保基金管理局,各县(市、区)社保基金管理局,肇庆高新区社保基金管理局,全市定点医疗机构:

    《关于印发肇庆市基本医疗保险特定病种诊断标准、药品目录、诊疗项目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》(肇人社函〔2012622号)经过一年多的施行,为使参保人更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特定病种门诊待遇,现调整慢性肾功能不全(尿毒症期)和高血压(ΙΙ期以上含ΙΙ期)准入特定病种门诊的诊断标准(详见附件),请遵照执行。

    特此通知

    附件:慢性肾功能不全(尿毒症期)和高血压(ΙΙ期以上含ΙΙ期)准入特定病种门诊的诊断标准。

     

    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

    2014108      

     

    附件:

    慢性肾功能不全(尿毒症期)和高血压(ΙΙ期以上含ΙΙ期)准入特定病种门诊诊断标准

     

    一、慢,肾功能不全(尿毒症期)

    同时符合(一)(二)或(一)(三)

    (一)慢性肾脏病史>1年(未能提供慢性肾脏病史)1年资料需经两名专科

    专家(副主任医师以上)确诊为慢性肾功能不全);

    (二)Scr442ymol/L(至少2次不同时日、间隔大于3个月的检查结果、近

    2年资料);

    (三)1次检查发现Scr442ymol/L,但存在血液检查提示贫血、B超或CT

    检查提示肾脏严重萎缩等可以提示慢性肾功能不全(尿毒症期)的检查项目

    之一,经两位病种专家确认诊断后纳入特定病种门诊。

    一、高血压(ΙΙ期以上含ΙΙ期)

    符合以下标准:

    (一)血压水平和病史:

    1、收缩压≥160mmHg;

    2、舒张压≥95mmHg;

    3、既往确诊为原发性高血压病,并正常服药治疗者。

    (二)具备上述第(一)款之一项,同时又达到以下之一项者(即合并有靶

    器官损害和危险因素),可纳入特定病种门诊范围。

    1X线、心电图或超声心电图检查见有左心室肥大;

    2、眼底检查见有眼底动脉普遍或局部狭窄;

    3、眼底出血或渗血,视神经乳头水肿;

    4、尿蛋白和(或)血浆肌酐浓度升高;

    5、脑血管意外或高血压脑病;

    6、左心衰竭;

    7、肾功能衰竭;

    8、患有糖尿病的;

    9、颈动脉超声证实有动脉粥样板块或内膜中层厚度(IMT) 0.9mm;

    10、冠心病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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